加装电梯、电子猫眼、公共走道……邻里间的常见纠纷如何解?CQ9电子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05-27
 CQ9电子小孙今年30岁,自打他有记忆起,一家三代就住在新城小区一单元601,一个比他年龄还大的小区里,从没体验过电梯那“上上下下的享受”。最近他有点焦虑,眼看爷爷奶奶年龄愈发大,腿脚愈发差,没电梯,上下楼特别不方便。  这天他听邻居说隔壁同样是老小区,刚刚申请统一加装了电梯,小孙特别高兴,他一定要为爷爷奶奶的方便努力一把!但问题马上来了……什么问题?如何解决?  民法典第278条第2款规定,

  CQ9电子小孙今年30岁,自打他有记忆起,一家三代就住在新城小区一单元601,一个比他年龄还大的小区里,从没体验过电梯那“上上下下的享受”。最近他有点焦虑,眼看爷爷奶奶年龄愈发大,腿脚愈发差,没电梯,上下楼特别不方便。

  这天他听邻居说隔壁同样是老小区,刚刚申请统一加装了电梯,小孙特别高兴,他一定要为爷爷奶奶的方便努力一把!但问题马上来了……什么问题?如何解决?

  民法典第278条第2款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一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2021年《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点(试行)》明确要对加装电梯安装加强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安装行为,保障住户安全。

  本案中5楼、6楼都有老年人,上下楼确实不方便,大家相互考虑一下,小楼才能更幸福。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加装电梯过程中,会尽量避免给你家带来不良影响,如果真的影响采光和通风,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协商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出台沪建房管联(2020)801号文件《关于调整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业主表决比例的通知》明确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缴纳加装电梯费用,一楼住户一般无乘坐电梯需求,故无需缴纳费用。

  可以通过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先行规劝,如仍无效,则可通过诉讼要求排除妨害,不得影响加装电梯工程。如仍不服从生效判决,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个人,可以予以罚款、拘留等执行惩戒。

  安装电梯应当安全、高效、美观。安装电梯前应充分与各层住户沟通说明,减少居民顾虑,特别是减少底层居民顾虑是避免纠纷出现的重点工作。安装电梯尽量减少对低楼层住户的影响,如造成一定影响,则可通过协商解决,亦可协商补偿,减少阻力。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王某和李某分别居住在同一楼栋的601室和602室,两家房屋门口呈直角,最近由于王某将自己家的房屋大门由内开门改成外开门,邻居李某就觉得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其权益,影响其正常通行,为此,李某上门找王某理论了好几次,但终究无济于事。王某认为李某总是找自己家的麻烦,出于安全等方面的考虑,遂在大门上安装一个电子摄像头。

  电子摄像头安装好之后,这下可让李某更加恼火了,改造房屋大门的问题双方还没有解决,现在王某又私自在大门上安装了电子摄像头,李某认为,王某安装的电子摄像头正对电梯和自己家门,自己及家人从出电梯到进入家中的整个过程完全可以被王某所窥视,事后李某进一步了解到,该电子摄像头可以涵盖李某家的整个入户门和家中客厅一角,完全有理由相信,王某利用上述电子摄像头及存储功能来掌握李某的入户门锁密码、记录包括李某及家人的出入行踪等,李某表示,王某的该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个人隐私,必须马上制止和拆除。

  为此,李某曾向物业和居委会反映王某私自安装电子摄像头的问题,物业和居委会也上门向双方了解情况,但王某认为自己很冤枉,他表示安装电子摄像头是为了确认对方身份,防止他人对其家做出侵权行为,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智能摄像头虽然配有显示屏及云存储、本地存储器存储等功能,但其从未开通该功能,感应距离可以设置成3米,也可以设置为1米,因此,不会损害到李某及家人的隐私权,也不会观察到李某家门锁密码及室内情况。经过物业和居委会的多次调解,双方的矛盾还是未能化解。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业主在家门上安装有显示屏及云存储、本地存储器存储等功能的摄像头,但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也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因此,自然人安装电子摄像头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拍摄到他人隐私或个人信息的,那么该行为便属于对他人权利的一种侵犯。

  入户门前的公共走廊虽为公用走道,为全体业主所共有,但每栋楼居住的人员较为固定,该公用走道与业主专有的住宅部分直接相连,其日常通行的人员更为特定,通行目的更容易判断。

  自然人的行踪信息能够反映其活动情况,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关系到自然人的生活习惯、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等,具有秘密性,属于隐私或者个人密码的范畴,属于重要的个人隐私信息,即使在公共区域,也享有一定的不被他人直窥、打扰、关注的权利。因此,在公共连廊处安装电子摄像头也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1. 电子摄像头拍摄的视频一般是上传到商家提供的云空间,该云空间如果被“黑客”等不法分子攻击,就会造成用户的身份信息、视频内容等的泄露。

  2. 电子摄像头、智能报警器等电子安防产品的使用,一旦位置安装不恰当、使用方法不合理等都会给邻居造成困扰,严重的甚至会侵犯他人隐私等。

  3. 在使用智能密码锁过程中应当注意及时更换电池,保持锁具的电量充足,以防无法正常开锁。

  1.通过正规官方途径购买合格产品,正规厂商生产的电子安防产品信息存储和处理平台有较高的安全性和隐私性,能够更好地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2. 在安装电子安防产品时,选择的拍摄角度、范围、方式等尽量控制在所属自己的私人领域内,避免侵犯到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如果确实有可能会拍摄到邻居的,应当事先与邻居协商或者征得对方同意后再行安装,尽可能做到不侵扰他人私生活的安宁。

  3.定期删除电子安防产品记录的视频或者数据,电子安防产品一般是与手机、电脑等相连,录制的含有个人隐私的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收集、利用,很容易给被拍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生活应本着相互友好、相互体谅、互帮互助的精神和睦相处,友好、和睦的邻里关系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和谐、友善”的最佳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处理邻里纠纷的最大愿望。邻里之间如果产生了矛盾,首先应当积极沟通,妥善解决,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争议较大,也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做到满足自己生活需要的同时,也要兼顾相邻权人的利益。

  1.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产品销售的审核与备案机制,诸如“头”“隐身摄像头”等产品不得予以销售,商家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2. 产品生产者应当提高隐私保护意识,在设计智能家居安防用品时尽量控制拍摄范围和距离,同时,还需提高存储信息平台的隐私保护技术和功能。

  4. 法治部门应当就隐私权和相邻权等有关内容对广大群众进行普法宣传,使业主合法、合理、合规地使用智能家居安防用品。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严某与王某系同一小区两幢相邻房屋的业主,双方房屋之间有一条可供行人和车辆通行的通道,一直以来大家相安无事。后来,王某买了一辆三轮车,便在通道里搭建了一个雨棚并将三轮车停放在这里。严某见状便找到王某,表示这个雨棚和三轮车影响了其正常使用通道,希望王某能尽快拆除雨棚并移走三轮车。而王某则辩解道,相邻房屋之间的通道应该一人一半,他只是占用了属于自己的那一半,并未占用严某的那一半通道,而且三轮车也没有其他地方可以停,自己的行为并无不当,所以不愿意拆除雨棚,也不愿意移走三轮车。

  眼见协商无果,严某十分生气,他从来没有听说过“一人一半”的说法,既然王某不愿意拆除,那么他就在通道中间修建一堵“隔离墙”,双方就此划清界限,互不干扰。王某见严某真的开始修建墙体,心生不满,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居委会介入劝解无效,双方最终闹到法院。经过诉前调解,最终达成了书面调解协议,严某答应不再修建隔离墙体,王某则承诺拆除雨棚并不再将三轮车停放在通道内。

  此外,违规占用共有部分的案例还有很多,例如,李某为了增加自己房屋的使用空间用于喝茶晒太阳,在门前绿地自行搭建了阳光房,邻居孙某发现影响了自己房屋的采光,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释法说明,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即刻拆除了违规搭建的阳光房。

  不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王某与严某房屋之间的通道系小区内的道路且不属于城镇公共道路,故应当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不能将共有部分擅自进行分割占有。

  一般而言,“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即“共有部分”,具体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

  比如前文所述的搭建雨棚、放置私人物品,必然会影响其他业主的便利通行。很多搭建行为因为占用了较大的公共空间,通常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

  无论是在公共通道摆放私人物品,还是在建筑物顶层搭建阳光房等类似占用共有部分的行为,都会对建筑物的整体外观产生影响。同时,也对日常保洁工作的开展形成了阻碍,不利于保持建筑区划内的良好环境。

  如遇大风大雪等恶劣天气,擅自搭建的设施、建筑等存在脱落的可能,威胁通行人员的出行安全。若发生紧急情况,还可能会危害消防救援和人员安全疏散。

  擅自占用共有部分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将共有部分变成独享空间,客观上改变了共有部分的使用功能,超过了合理使用限度,影响了其他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和管理,侵害了他们对于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通常来说,占用共有部分的行为对相邻业主会造成更大的影响,常见的会侵害相邻业主相邻权中的采光权及相邻通行权。

  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谐相处,对于共有部分的使用产生矛盾时,可以及时进行沟通交流、友好协商,寻求合适的解决办法。

  业主之间的纠纷可以申请物业、居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介入,通过第三方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对于在共有部分违规搭建的行为,业主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反映,由其对搭建的设施、建筑等进行处理。

  业主可以基于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业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中相邻业主还可以选择从相邻关系角度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请求占用共有部分的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该义务包含维护现状、不得侵占等,因此业主应当及时停止对于公共部分的侵占、恢复共有部分的原状。如经法院审理判决应予停止侵害,而在法定期限内仍拒不停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拒不执行的业主,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执行惩戒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