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心家居(301061):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CQ9电子见书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05-12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CQ9电子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3年 4月 20日公告了《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 5月 11日下午 14:00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 61号一号楼 3楼 1311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小勤因公出差无法现场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聪颖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 5月 11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 5月 11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根据公司于 2023年4月 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郭欣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在 2023年 5月 6日至 2023年 5月 8日上午 9:00-11:30和下午 13:30-17:00期间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经公司确认,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3年 5月 8日 17:00),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 0名,代表股份 0股,占股份总数 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4人,代表股份 99,281,28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635%,其中: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6人,代表股份 96,008,6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6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8人,代表股份 3,272,68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68%。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参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获得通过,具体为: (1)审议《关于公司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28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8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99,28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8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99,28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8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99,281,2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81,2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关于公司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28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8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99,28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8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99,28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8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99,28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8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99,28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8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6%;反对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反对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联股东李小勤、徐梅钧、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随遇心蕊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明明白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清庙之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1)审议《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6%;反对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反对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联股东李小勤、徐梅钧、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随遇心蕊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明明白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清庙之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6%;反对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反对 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联股东李小勤、徐梅钧、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随遇心蕊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明明白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清庙之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